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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余枚娟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石國   

被      告  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起訴前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5,56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209,2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8,7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計算式(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6月19日)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9,823,302元
1
利息
113年1月1日
113年6月19日
2.5%
114,739.39元
2
違約金
113年2月1日
113年6月19日
0.25%
9,393.87元
小計
124,133.26元
1,785,034元
1
利息
113年1月1日
113年6月19日
2.5%
20,849.78元
2
違約金
113年2月1日
113年6月19日
0.25%
1,707元
小計
22,556.78元
951,367元
1
利息
113年1月1日
113年6月19日
2.5%
11,112.28元
2
違約金
113年2月1日
113年6月19日
0.25%
909.78元
小計
12,022.06元
2,869,779元
1
利息
113年1月1日
113年6月19日
2.5%
33,519.96元
2
違約金
113年2月1日
113年6月19日
0.25%
2,744.32元
小計
36,264.28元
3,826,456元
1
利息
113年1月1日
113年6月19日
2.5%
44,694.26元
2
違約金
113年2月1日
113年6月19日
0.25%
3,659.18元
小計
48,353.44元
2,870,031元
1
利息
113年1月1日
113年6月19日
2.5%
33,522.9元
2
違約金
113年2月1日
113年6月19日
0.25%
2,744.57元
小計
36,267.47元
合計
22,405,566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