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4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吳玲玲 上列 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起訴前請求之利息及 違約金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5,56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 裁判費209,2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8,7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計算式(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6月19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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