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原 告 徐永南
被 告 徐寶珠
被 告 楊子青
楊千又
邱華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
被告應將桃園市○○區○○段000地號之登記塗銷,回復原所有人,係基於
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排除他人侵害,以維護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為目的。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據,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988萬6,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8,911元。又原告經本院桃園簡易庭以113年度桃司調字第103號調解不成立當日
聲請轉為訴訟程序審理,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3,000元,原告尚應補繳9萬5,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