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85號
周淑容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㈠原告與被告黃國琳、周淑容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黃國琳、周淑容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黃國琳、周淑容遵期提出
異議後,視為起訴,但原告尚未繳納扣除支付命令程序費後之裁判費差額即新臺幣61,385元,
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以113年度重訴字第48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11頁)。
㈡
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
足憑(本院卷第19-39頁),依
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
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