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陳智榮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萬7,5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