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540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
被 告 鼎佳開發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
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