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友鑫設備製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旭霖材料有限公司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
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66號判決提起上訴,沒有一併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訴人於同年月13日收受送達,
迄未補正
等情,有前開裁定書、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稽,其上訴為不合法甚明,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