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582號
原 告 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莫淑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29頁)。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
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本院卷第31至71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