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英釗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應依被上訴人主張優先承買之
不動產拍賣價額即新臺幣(下同)13,600,000元為準(訴字卷第21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7,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