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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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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      告  陳志龍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被告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蕭禾家(原名:蕭晉人)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萬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