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金字第1號
廖雅俊(即陳譽綺之承受訴訟人)
廖芷琳(兼陳譽綺之承受訴訟人)
廖曼君(即陳譽綺之承受訴訟人)
兼 法 定
被 告 謝春芬
張煌文
本件應由廖霞山、廖雅俊、廖芷琳、廖曼君為原告陳譽綺之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陳譽綺於
訴訟繫屬期間即民國112年9月1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廖霞山、長子廖雅俊、長女廖芷琳、次女廖曼君,且
上開繼承人均未
拋棄繼承,有陳譽綺之除戶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
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個資卷)。茲因繼承人廖霞山、廖雅俊、廖芷琳、廖曼君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為陳譽綺之
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