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金字第9號
被 告 張國龍
原 告 留秋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3年度金字第9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3,33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