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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李貝貝 


代  理  人  林育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鄭梅枝之繼承人,鄭梅枝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嗣鄭梅枝華於民國111年3月7日死亡後,系爭股票業經鄭梅枝之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惟因系爭股票業已遺失,聲請人乃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1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11月18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鄭梅枝之繼承人,鄭梅枝原執有系爭股票,嗣鄭梅枝死亡後,系爭股票經鄭梅枝之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等節,有本院112年度催字第214號卷附鄭梅枝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聲請人及鄭梅枝其餘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股份分配協議書、印鑑證明、授權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等可按。又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知行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2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