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李貝貝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30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即被
繼承人鄭梅枝之
繼承人,鄭梅枝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
嗣鄭梅枝華於民國111年3月7日死亡後,系爭股票業經鄭梅枝之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
惟因系爭股票業已遺失,聲請人
乃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14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11月18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為鄭梅枝之繼承人,鄭梅枝原執有系爭股票,嗣鄭梅枝死亡後,系爭股票經鄭梅枝之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等節,有本院112年度催字第214號卷附鄭梅枝之
戶籍謄本(除戶部分)、聲請人及鄭梅枝其餘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股份分配協議書、印鑑證明、授權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等
可按。又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