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盛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怡如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1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