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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光杏生物科技(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萬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12 年度催字第25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52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支票附表:                                                                        112年度催字第25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1
光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涂萬盛
華南銀行南崁分行
112年9月1日
32,500元
BD00000000
中正脊椎骨科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