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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宇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里○○路○段000巷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廖振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並經
  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5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旺泰股份有限公司
黃琛傑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溪分行
112.8.18
1,662,948元
LM0000000
宇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廖振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