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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黃有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鈞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11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中鈦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益勝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
111年11月10日
171,655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