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智研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曉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7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催字第5號為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
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5 月3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
可稽。從而,
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