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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智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享彬 
代  理  人  劉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催字第5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5 月3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支票
113年度催字第000005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新台幣)

1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曾劉玉枝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112年7月20日
121,037元
CP0000000
智研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