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8號
代 理 人 呂雅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
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76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後,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12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28日屆滿,
惟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