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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南運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永崇 
訴訟代理人  卓柏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1
林俊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迴龍分行
110年1月16日
88,217元
UM0000000
南運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