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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瑞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見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12年11月25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12年11月27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新台幣)

001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112年1月20日
344,940元
CP0000000
瑞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