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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鉅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毅駿 
代  理  人  陳中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
    請鈞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4月1日
  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建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陳建忠
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民國
113.1.31
新臺幣
1,878,638元
SD0000000
鉅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