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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江玉森即柏昌輪胎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發票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全昊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80,600元
112年5月31日
JLA0000000
江玉森即柏昌輪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