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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詹莉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9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民國)
(新臺幣)


1
皇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黃仁杼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2月20日
57,474元
BB0000000
詹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