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秀  
代  理  人  田黛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5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3年度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