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鍾彩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Y-0000000
1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