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李富美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
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號
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
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13年8月24日,該日為休息日,依
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
期日,故以113年8月26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