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蘇振義
代 理 人 蕭麗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25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事 實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
附表所示之
股票,
乃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9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6月13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查
附表所載
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