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寬奕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春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件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件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件、支票附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