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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許麗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麗絹不慎遺失所持有如附件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附件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持有如附件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本院於113年5月21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同年6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股票掛失通知函、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02號民事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職權調取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卷及本院卷附資料)。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件所示之股票無效,認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華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明細表(股東戶名許麗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