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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林家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5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4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113年度催字第50號民事裁定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
1
家泰有限公司王弘基
台北富邦銀行
介壽分行
25,000元
CC8836929
113年2月15日
2
家泰有限公司王弘基
台北富邦銀行
介壽分行
25,000元
CC8836930
1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