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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台灣恩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志  
代  理  人  林益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1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民國)
(新台幣)


001
實創得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劉國政
聯邦銀行桃鶯分行
113年1月15日
8,711元
UI8646878
台灣恩慈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