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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尚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豪霈  
代  理  人  林紫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02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民國)
(新臺幣)


1
鏹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簡武在
合作金庫
東桃園分行
112年3月20日
58,160元
GK0811633
尚宸國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