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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方正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9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13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1
匯豐國際電訊有限公司 謝維錦 
龍潭區農會
113年6月25日
35,000元
LT2021726
方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