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仲彬  
代  理  人  陳傳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以113年度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7月31日裁定更正上開原裁定之附表,並於113年8月15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不得上訴。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1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註
1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1日
100萬元
UA0853217

2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2日
200萬元
UA0853216

3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3日
300萬元
UA0853215

4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8日
30萬元
UA0853219

5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9日
30萬元
UA0853220

6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10日
30萬元
UA0853221

7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11日
30萬元
UA0853222

8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12日
30萬元
UA0853223

9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13日
50萬元
UA0853224

10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14日
50萬元
UA0853225

11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15日
50萬元
UA0853226

12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16日
50萬元
UA0853227

13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17日
50萬元
UA0853228

14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20日
100萬元
UA0853229

15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3年7月20日
100萬元
UA0853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