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張宇樑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0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