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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勇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2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附表:
支票附表:

                 除權判決案號:113年度除字第52號
                 公示催告案號:112年度催字第183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新台幣)

001
勇明企業有限公司  李諭賢
第一銀行內壢分行
112年3月10日
27,027元
QA0000000
超成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