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勇明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4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
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83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附表:
| | | | 除權判決案號:113年度除字第52號 公示催告案號:112年度催字第18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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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