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東英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8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