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陶嘉莉
代 理 人 方明蓮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7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鈞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76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本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