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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陶嘉莉 
代  理  人  方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本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1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縣○○鄉○○路○段0000號
103年6月17日
13,500,000元
00000000
陶嘉莉
2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縣○○鄉○○路○段0000號
107年3月6日
10,300,000元
00000000

陶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