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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日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堅 
代  理  人  卓亮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
    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其持
    有而已遺失等語,業據聲請人於公示催告程序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可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屬實。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在案。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支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日新開發有限公司蕭志堅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林口分行
民國112年7月31日
50,250元
AB0000000
博智衛好智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