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亡字第58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宣告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83年5月18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之兄,相對人於民國76年5月18日離家而失蹤,聲請人之父於76年5月18日通報相對人為失蹤人口之註記,相對人
迄今下落不明,失蹤已逾38年,
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
死亡宣告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
上揭事實,
業據其於本院訊問時陳述詳實,並提出
戶籍謄本、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為憑。再參以本院
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e化勞保局WebIR系統、健保WebIR保險對象目前投保紀錄查詢,均查無相對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又前已准許對相對人為
公示催告,業經聲請人於114年12月23日登報公告,且無人陳報相對人去向,有報紙、聲請人陳報(二)狀
可參,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於76年5月18日起失蹤,多年音訊全無乙情,應
堪信為真實。
四、聲請人係以相對人為00年0月00日生,自76年5月18日起失蹤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依法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又相對人係76年5月18日失蹤,計至83年5月18日屆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