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小本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鍾季洋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就臺灣仲裁協會民國113年12月27日113年度臺仲聲字第2號仲
裁判斷書之仲裁判斷准予
強制執行,依
上開仲裁判斷書
主文本請求部分第1項
所載,相對人鍾季洋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4萬7,470元及自該仲裁判斷書送達相對人第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184萬7,470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