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仲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聚富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勤鼎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適用
非訟事件法,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52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696元(即本金832,921元加計民國113年3月13日算至聲請前一日114年10月27日之法定
遲延利息),應徵聲請費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