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1005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傳昊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立武
債 務 人 柯志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柒拾玖萬玖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陸佰捌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及其中柒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壹仟零玖拾壹萬玖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壹佰貳拾壹萬參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