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1008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鐘紳瑋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柒萬伍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四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柒拾貳萬零柒佰肆拾玖元,及自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