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1008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張堯岷(即王麗玲之
繼承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聲請人…。
二、重新提出完整之被繼承人王麗玲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
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
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四、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正反面影本到院)。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