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10192號
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莊雅淓等二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莊雅淓、莊傅玉惠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分期付款明細表【載明分期付款總價、分期總期數、各期應繳金額、目前已繳各期數金額、尚未繳納各期數及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