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10192號
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莊雅淓等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莊雅淓、莊傅玉惠之最新
戶籍謄本、分期付款明細表【載明分期付款總價、分期總期數、各期應繳金額、目前已繳各期數金額、尚未繳納各期數及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經本院民國114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