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10219號
債 權 人 邁斯特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皇家大第管理委員會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
債務人皇家大第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經債務人簽章之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經本院民國114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