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10368號
債 權 人 何緒昌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
㈠若係主張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
本票、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11,000,000元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或同額之匯款證明(
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
3、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4、依
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註:債權人雖提出匯款單及支票為證,
惟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除須有借款金額之「交付」,尚須
兩造間有借款之
合意,始能成立。況匯款之原因多端,雖可能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是借款之「清償」,甚或可能係給付貨款、交付
贈與金額、
承攬報酬,皆無法排除,是債權人仍應補強關於兩造借款合意之證據,否則即難僅憑匯款單、支票等,即
遽認係借款】。
㈡如係請求票款:
1、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