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10473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華而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華而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3,762,667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
損害賠償明細表【載明損害賠償之項目、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四、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